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A某某因交通事故索赔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时间:2024-10-1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6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 原告A某某,男,汉族,1954 11 11 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

代理律师:常发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B某某,男,汉族,1954 11 11 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

· 被告:甘肃C商贸有限公司

· 被告:中国D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公司

案件事实

 

2020 年 8 月 20 日 8 时 30 分许,B某某驾驶甘 Kxxxxx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 NYxxx 挂车沿福兰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 2744 公里 300 米(A某某家门前路段)车辆轮胎脱落滚动中将行人A某某砸伤。经交警队认定,B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A某某无责任。A某某先后两次在兰州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 73 天。后经鉴定,本次交通事故致A某某损伤分别评定为九级伤残,所需的内固定取除费用为 10000 - 12000 元,误工期评定为 180 日,护理期评定为 90 日,营养期评定为 90 日。B某某驾驶的车辆实际所有人为C公司,此车在保险公司投有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100 万),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236906.68 元(医疗费 39581.78 元、后续治疗费 12000 元、护理费 163 24831.1 元、残疾赔偿金 96970.2 元、交通费 1720.6 元、误工费 246 37883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73×100 = 7300 元、营养费 163×40 - 6520 元、鉴定费 31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7000 元),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 B某某:开的车是公司的,与公司口头约定出事故后由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 C公司:已先行垫付 77785.13 元医药费、3000 元财产损失费,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不同意商业免责,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全额赔付,公司承担B某某的责任,B某某不再承担。

· 保险公司1. 已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 1 万元医疗费。2. B某某在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半挂车,属商业险免赔范围,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3. 对各项费用赔偿有不同意见,如医疗费赔偿 127365.91 元(包含C支付的 77785.13 元),营养费不再计算,护理费按鉴定意见天数计算,误工费按鉴定结论天数 60% 计算,残疾赔偿金按 14 年计算,鉴定费由其余二被告承担,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财产损失费认可 3000 元,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2000 元,不承担本案鉴定费和诉讼费。

 

法院判决

 

1. 被告中国D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共计 296107 元(其中已垫付 10000 元,甘肃C商贸有限公司已垫付 80785.13 元)。

2. 鉴定费 3100 元,由甘肃C商贸有限公司赔偿 1550 元,原告A某某自负 1550 元。

3. 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570 元减半收取计 2785 元,由被告甘肃C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62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