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某某,男,1997年8月28日出生,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
2. B某某,男,1997年10月18日出生,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
3. C某某,男,1994年3月1日出生,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辩护人:常发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4. D某某,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
5. E某某,男,1998年6月17日出生,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
6. F某某,男,1997年1月15日出生,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
被告人A某某、B某某、C某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袭警罪。
自2020年12月起,被告人A某某从C某某、B某某等人处收购银行卡并出售,C某某、B某某除出售本人银行卡外,也收购他人银行卡售给A某某。被告人D某某、E某某、F某某分别向他人出售本人银行卡从中获利。各被告人明知所买卖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而予以买卖。
2020年12月20日至28日,被害人党某某被网络诈骗1519189.2元,其中部分资金转入上述被告人银行账户。被告人A某某、B某某、D某某、E某某、F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所出售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均超过二十万元,属情节严重。
2021年5月29日,被告人E某某在被警方抓捕时,拒不配合并驾车撞伤民警,构成袭警罪。
1. A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2000元。
2. B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6000元。
3. C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8000元。
4. D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6000元。
5. E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6000元;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6000元。
6. F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6000元。
赃款29745元依法追缴,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36300元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