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1. 当事人信息
1. 原告:A某某,男,汉族,1987 年 10 月 18 日生,陕西省汉中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发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2. 被告:B医院
二、案件事实与经过
1. 医疗过程
1. 2019 年 8 月 1 日 20 时,原告不慎从高处坠落致左踝关节外伤,C医院 120 急救中心接诊后送往被告医院急诊科就诊,以 “左踝关节开放性损伤伴骨折”“切口感染” 收住外二科。
2. 8 月 2 日凌晨,被告医院安排原告行 “清创、左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胫骨下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外固定支架固定术”。术后次日更换了主治医生。
3. 术后 6 天内,原告反复高烧、病情持续恶化,存在交接不清、未进行对症治疗、拒绝感染科医生查看病情等不当行为,第 6 天告知原告家属已无法医治,要求原告出院,并拒绝为原告联系救护车辆及上级医院。
4. 经原告家属自行联系,于 8 月 7 日 18 时许转入D医院隔离治疗,被下达 “病危通知书”。专家会诊后,确诊为左下肢术后感染气性坏疽,被迫两次行高位截肢手术,造成原告六级伤残。
2. 原告诉求及理由
1. 原告最初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685406 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270180 元(其中,医疗费 61927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4100 元、住院期间营养费 3600 元、误工费 40494 元、护理费 29471 元、交通费 820 元、住宿费 2560 元、伤残赔偿金 378680 元、伤残辅助器具费 53100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68598 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20000 元、鉴定费 12000 元、复印费 100 元,共计 675450 元的 40%)。
2. 理由是被告医院在对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当行为,导致其病情恶化,最终造成六级伤残,严重影响身心健康,被告理应赔偿其经济损失。
3. 被告答辩
1. 被告医院辩称其对A某某的诊疗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诊疗规范,不具有过错。
2. 已尽到与医院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3. 虽然对重新鉴定结论及回函仍持有异议,但不要求鉴定人员到庭说明问题,请求法庭依法裁决。
三、证据提交与质证
1. 原告证据
1. xx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院前急救病历,被告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证明书复印件一组,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医疗关系;D医院的住院证、病重通知书、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证明书复印件一组,原告的书面陈述、录音光盘 1 份、录音翻译 1 份,证明原告术后感染,被迫转院医疗,高位截肢及被告存在医疗过错等事实。
2. C医院、被告医院、D医院医疗费发票,D医院处方、xx堂发票、xxx社区卫生服务站药费发票、陕西省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结算表,证明原告医疗费损失。
3. 甘肃xx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原件 1 份,证明原告六级伤残及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及鉴定费用。
4.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1 组,证明被抚养人费用及相关赔偿项标准。
5. 营业执照、产品认购协议、假肢费发票、安装证明、住宿证明复印件 1 组,证明原告残疾辅助器具和住宿费用。
2. 被告质证情况
1. 被告除对甘肃xx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三性不予认可外,对其他证据的三性均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原告关于被告存在医疗过错的主张。
四、案件结果
一、被告B医院赔 偿原告A某某经济损失659115.24元的35% ,即230690元,限 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