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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红与姜某邦、姜某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12-0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8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民初XX号之一

原告:姜某红,男,1968年1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辛家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兰州长海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姜某邦,男,1974年2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霞,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娟,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玲,女,1971年9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霞,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娟,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红与被告姜某邦、姜某玲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某红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某邦、姜某玲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红撤回对被告姜某邦、姜某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姜某红负担。

审判员  程X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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