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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开设赌场罪案

作者:时间:2024-10-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8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袁德刚律师为被告人A某辩护,检察机关起诉指控A某犯开设赌场罪,辩护人指出A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更符合赌场罪的犯罪构成,法院采信辩护人意见,最终以赌博罪轻罪判决


一、案件基本情况:

检察院起诉书中写道:“被告人A为非法获利,从C(另案处理)处获取足球外围赌博网站、账号,将该赌博网站、账号提供给被告人B用于收受被告人甲及参赌人员乙、丙、丁等人的足球外围赌博投注,后转投注到被告人A提供的赌博网站账号。被告人A从中非法获取投注额的1%的退水渔利,被告人B从中非法获取投注额的 2%的退水渔利。至2020121日,被告人B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与甲结算赌资人民币80000元,与参赌人员乙、丙、丁结算赌资数额人民币 70000 元、5000 元、10000元,合计人民币165000元。A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与B结算赌资人民币 220000元,A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与C结算赌资人民币 230000 元。”据此,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对AB等人提起了公诉。

 

二、辩护策略与分析:

在接受A某家属的委托后,代理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充分了解本案情况。事实上,AB二人并无开设赌场的行为,也非案涉赌博网站的代理,A仅是应同案犯B的请求,从同案犯C处获取足球赌博网站会员账号和密码,提供给B供其投注参赌。且A犯罪情节较轻,近一年半时间内获利仅2000元。

辩护思路:《刑法》三百零三条分别在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虽同属于赌博类犯罪,二者的法定刑却大有不同。赌博罪的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而开设赌场罪的最高刑则可达十年有期徒刑。可见,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区分在实践中极为关键,直接影响量刑轻重。结合本案案情,代理人认为将A的罪名认定为赌博罪对A更有利,并且有很大可能性为A争取缓刑。

本案案涉赌博网站并非AB所建,AB并无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也没有帮助他人开设、经营赌场,赌场的游戏规则及获利规则均不是二人制定,因此,只需确认A的行为是否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要认定行为人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在赌博网站上有自己的账号,二是其账号下面必须有下级账号。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赌博网站会员账号能发展下级账号,结合AB供述得知,该会员账号不为A所控制,B也仅只能使用该账号进行投注。故,A没有相应的代理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结合赌博罪的犯罪构成,更符合赌博罪。同时,A某还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自首、初犯、没有前科、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人A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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