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523民初2803号
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女,1990年12月出生,邵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某,男,1989年4月出生,邵阳县人
原告唐某与被告车某均属离异再婚,双方均有固定工作,唐某离婚后没有带养小孩,车某离婚后直接带养一男孩, 2021年2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1月,双方按风俗订婚,开始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 6月30日,双方生育一子车某浩,此后双方常因性格差异吵闹骂架,2023年10月,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原告赌气带着小孩离开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双方协商分手,但就小孩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因此成讼。
办案过程:
原告唐某在网上找到本律师,在了解大致情况后,确定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争取小孩抚养权,并
一再催促代理人尽快立案起诉。受托后唐某的要求是一定得到孩子抚养权,由男方车某负担每月2000元抚养费。本人的回复是孩子未满二周岁,抚养权归唐某抚养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每个月2000元抚养费可能很难得到支持,只能按照现在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支出标准计算,同时唐某需要提供自己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让法官相信原告完全可承担抚养责任。
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规定,不满二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同时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除非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其他原因,子女不宜随母亲生活的情形,本案被告没有提供原告不宜抚养小孩的法定情形,故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抚养费用可以参照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每年31035元计算,即承担每月1293元小孩抚养费,非婚生子车某浩由原告唐某抚养。
审判员 唐
二 0二 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