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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

作者:时间:2024-11-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9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2024)鲁 0611 诉前调确**

申请人:张某,男,19** * * 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号,公民身份号码3706************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保险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烟大路 XX号。
  
负责人: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 2024 3 22 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某、保险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4 3 22 日经烟台市福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保险公司赔偿申请人张某事故损失合计 158000 元,扣除垫付款 18000 元,余款 140000 元于2024 4 10 日前付清(支付至张某女儿***名下的工商银行烟台分行营业部 6222031606012961505 的账户内);

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张某、保险公司于 2024 3 22 日经烟台市福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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