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温某某作为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因为涉世未深误入一家为诈骗分子洗钱的公司,但温某某并未参与实际的洗钱工作,其在公司中仅仅是从事了平台前期测试和收发快递的工作,王晓璐律师在查阅卷宗后认为其主观上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故意,经过与检察院沟通,最终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温某某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温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温某某获得了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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