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王晓璐律师首先从侵犯的公民信息数量上分析重复、无效的信息量,从而得以扣减部分信息数量,并且崔某某的违法所得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崔某某所实施的侵害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社会危害程度低。王晓璐律师后又从崔某某系出于合法经营目的等原因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非其他非法目的入手,并且结合其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手段违法性程度较低,未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不特定人信息安全造成危害,其又为初犯、偶犯,并确有悔罪表现,愿意认罪认罚,人身危险性程度低等多角度沟通,最终为崔某某争取到不予起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