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济宁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中铁某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道公司)签订了《聚羧酸减水剂临时买卖合同》,约定某公司向隧道公司提供聚羧酸减水剂用于隧道公司承建的济曲快速路第四标段项目。合同由隧道公司盖章,并由被告宫某签字确认。原告依约供货后,双方于2023年2月15日进行对账,确认隧道公司欠付货款425792元。经多次催要,隧道公司未支付货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隧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货款425792元及支付利息(以42579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LPR支付利息。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欠付合同金额的1%)。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某公司与隧道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明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隧道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法院根据双方对账确认单及合同约定,认定隧道公司应支付的货款及违约金。
律师点评:
刘蕊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诉讼策略。首先,她通过详细审查合同及补充协议,确保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的合理性。其次,在诉讼过程中,刘蕊律师积极举证,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某公司的诉求。此外,刘蕊律师还成功为某公司争取到了合理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本案的成功判决,不仅体现了刘蕊律师的专业能力,也为某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体现了法律服务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