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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庭前达成调解

作者:时间:2024-11-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7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XX 

民事裁定书 

(2024)0602诉前调确***

 

申请人:周X,男,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山东XX律师。

 

申请人:何X,男,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人:A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金榜山路599XX号楼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律师,山东XX律师。

 

申请人:保险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XX长航大厦四楼、六楼XX室。

负责人:朱X,该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山东XX律师。

 

本院于20248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周X与申请人何X、A公司、保险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周X与申请人何X、A公司、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4815日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A公司赔偿申请人周X护理费26400元、营养费1000元、鉴定费600元,合计28000元。该款项由申请人A公司于2024831日前直接转账支付至申请人周X名下账号为622202160XXXX4626的XX银行账户内(开户行为XX银行青年路支行)。

 

二、如申请人A公司未能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额度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申请人周X有权自申请人A公司违约次日起要求其另行向申请人周X支付违约金4000元。

 

三、申请人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周X医疗费584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合计61248元,该款项由申请人保险公司于2024913日前转账支付至申请人周X名下账号为622202160XXXX4626的XX银行账户内(开户行为XX银行青年路支行)。

 

四、申请人周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本案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申请人周X与申请人何X、A公司、保险公司之间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周X与申请人何X、A公司、保险公司于2024815日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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