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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构成一级伤残,主张医疗费,还需二次诉讼

作者:时间:2024-11-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4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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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2024)鲁 0611 民初 ****

 

原告:赵某,男,19** * **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门*******,公民身份号码 37**************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 * *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门****************公民身份号码 37*************

 

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4 10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医疗费 110484.36 元(截止到 2024 4 22 日),住院伙食补助费 9800 元,营养费 4900 元,护理费 22680 元(截止到 2024 4 22 日),陪检费 1600 元,共计 149464.36 元,按照 8:2 比例划分,被告应赔付原告 119571.49 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4 1 15 6 46 分许,被告无证驾驶鲁F0FD50 号小型轿车沿林门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河格庄村口处时与原告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林门路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导致原告受伤,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定,被告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多发性大脑错裂伤、创伤性脑内血肿、弥漫性轴索损伤,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脊漏液、顿骨骨折、颈椎骨折、肋骨骨折、吸入性肺炎、腰椎骨折、耻骨骨折、坐骨骨折、髋白骨折、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下肢皮肤缺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在福山区人民医院住院 1 天,因原告伤情严重医院建议转院至烟台毓璜顶医院,随后原告转院至烟台毓璜顶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在烟台毓璜顶医院住院 33 天。因原告仍需治疗现转院至烟台海港医院住院治疗,截止 2024 3 27 日已在海港医院住院 39 天。截止 2024 4 22 日原告在海港医院住院 64 天,因原告伤情严重,截至本案开庭时,仍在山东省立医院(集团)鲁东医院住院治疗,之后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待另案主张。被告车辆无保险,现道路救助基金给原告垫付医疗费 80000 元,原告需要救治的医疗费金额巨大,原告及原告家庭现已无力承受。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应给付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合计 119571.49 元。被告孙某于 2024 5 28 日前给付原告赵某 10000 元。剩余款项 109571.49 元,被告孙某自 2024 6 月起至 2026 8 月于每月 28 日前给付原告赵某 4000 元,剩余 1571.49 元于 2026 9 月付清;

 

二、若被告孙某未按时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赵某有权自被告孙某逾期之日起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扣除已经给付部分);

 

三、案件受理费 2604 元,减半收取计 1302 元,案件申请费 1096 元,共计 2398 元,由被告孙某承担,被告孙某于 2024 6 28 日前给付原告赵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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