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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达成调解

作者:时间:2024-11-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6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鲁 0611 诉前调确 **

 

申请人:沈某,男,汉族,19** * ** 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公民身份号码 23*******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A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经济开发区甘肃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律师,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 2023 5 6 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沈某、A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 2023 5 6 日经烟台市福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A公司于 2023 8 6 日前赔偿沈某事故损失合计70000 元。

 

二、若A公司按时足额给付,则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A公司逾期未付,则沈某有权以总额 90000 元扣除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已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沈某、A公司于 2023 5 6 日经烟台市福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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