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A公司与G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A公司主张G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092,672.68元及利息。双方于2023年6月8日签订《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约定A公司为G公司承包的项目提供机电钢材物资。A公司依约供货并每月结算,但自2022年12月28日起至起诉日,G公司未进行总结算,尚欠货款2,092,672.68元未支付。A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后,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G公司同意向A公司支付货款2,092,672.6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770.69元中的11,197.02元,A公司承担573.67元。G公司需在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600,000元,12月31日前支付600,000元,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600,000元,剩余303,869.7元于2024年3月31日前付清。若G公司未按期支付,需按中国人民银行报价利率(LPR)的1.5倍支付违约金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货款支付问题。A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时供货并结算,但G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导致A公司资金链紧张。A公司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最终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和解,确保了货款的回收及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商事纠纷中的灵活性和效率。通过调解,双方能够迅速达成一致,避免了漫长的诉讼过程,减少了双方的诉讼成本,同时也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争取到了合理的货款支付计划和违约金条款,确保了A公司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