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Z公司与P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Z公司请求判令P公司支付货款及维修费4831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双方于2021年签订《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约定Z公司向P公司提供管理电脑、身份证阅读器等货物及后期维修升级服务。Z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P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经Z公司多次催促,P公司仍欠48310元未支付,Z公司无奈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1. P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公司货款48310元。
2. P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公司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31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若P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P公司承担。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货款支付及利息问题。Z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时供货并开具发票,但P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导致Z公司资金链紧张。Z公司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最终法院支持了Z公司的诉求,确保了货款及利息的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