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磷矿石购货品类问题停止发货,请求返还合同价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尤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肖XX返还合同价款220413元,并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以220413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尤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肖XX返还合同价款4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尤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肖XX偿还借款77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