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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开设赌场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作者:时间:2024-01-0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3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 2023 年 6 月 1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29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绍亮,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 年 6 月至 2023 年 5 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从他人处购得能在“某”赌博网站上上分的账号,成立工作室并雇佣被告人刘某为赌博人员上下分,利用本人及刘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户接受投注,投注金额累计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634 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接受投注金额累计140万余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刘某系从犯,认罪认罚,庭前预交罚金,希望法庭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的证言及其微信、赌资往来记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账户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向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退出违法所得款二万一千元,该局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王某从事赌博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刘某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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