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与淮南市XX有限公司、江XX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设备质量与款项支付】
案件情况:
原被告于2019年6月X日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XX一台,合同价格590000元,合同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被告先后支付了XX万元货款,仍有XX万元未支付被告淮南市XX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江XX是其唯一股东,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利,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诉请得以支持。
律师点评:
一人股东的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方主张支付设备款,另一方主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对其造成损失,需要看双方合同约定,质量问题是否为拒绝支付剩余设备款项的约定依据,如没有约定,则如设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可另行诉讼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