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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尹某诈骗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作者:时间:2024-01-0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9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因本案于2018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绍亮,浙江XX律师事务所。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等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钟绍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到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石某伙同被告人尹某等人由石某采取统一专车接送、安排住宿、进货、送货及记账、结算、参与提成等形式,组织尹某等人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康市、瑞安市、乐清市、绍兴市上虞区、福建省等地冒充品牌油烟机公司员工、电器员工等身份进入被害人家中,通过事先准备的经“原液”勾兑的实验水配合特殊海绵擦洗油烟机进行演示,并隐瞒真相推介清洁剂效果,取得被害人信任,有的还承诺赠送免费清洁服务等相欺骗,后出售不具有清洁剂功能的“清洁剂”进行诈骗,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被告人尹某参与诈骗作案11起,诈骗人民币21318元。具体分述如下:XX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尹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钟绍亮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初犯,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且已退赃,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及本院收集,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XX。

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各地区流窜作案,均可酌情从重处罚。系初犯,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涉案赃款已全部退出,可对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要求对相应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宣告缓刑,采纳辩护人提出要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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