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8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绍亮,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等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钟绍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9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某与被告人贾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并电话约定斗殴。后被告人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等、在绍兴市上虞区某处以拳打脚踢、持啤酒瓶、钢管、木棍击打等方式进行斗殴,造成被告人李某等人受伤。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等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等供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病历复印件、不予/暂不收押通知书、在逃人员信息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谅解书、监控视频光盘、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中,被告人李某系积极参加者,属于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对对方的行为均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从轻处罚及被告人李某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作案工具木棍二根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