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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璐律师亲办-离婚纠纷调解书

作者:时间:2024-04-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30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1,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曹某1(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以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鹏、曹璐,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盛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曹某2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曹某2年满18岁,另外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凭票据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于××××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曹某2。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导致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基本负担了家庭生活开支、父母赡养及小孩教育费用,被告的衣服及鞋子等亦由原告购买,被告对此不闻不问,缺乏家庭责任感。同时,被告鲜少关注小孩教育及成长,并对小孩存在暴力殴打行为,有虐待家庭成员倾向。因上述原因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五年以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1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曹某2(××××年××月××日出生)由被告曹某1抚养,跟随原告刘某生活;被告曹某1负担曹某2的教育费用及医疗费用,并于每月5日前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曹某2的生活费至曹某2年满十八周岁;

三、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房屋的剩余贷款由被告曹某1负责偿还;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1于上述房屋符合过户条件后30日内协助曹某2将原告刘某名下的份额变更登记至曹某2名下;

四、被告曹某1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房屋补偿款50000元;该款已由被告曹某1向原告刘某支付了30000元,剩余20000元由被告曹某1于2020年9月1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刘某支付完毕;

五、登记在被告曹某1名下的湘A×××**小型轿车归被告曹某1所有,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对车辆的补偿款;

六、个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处理,个人所有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刘某负担100元,由被告曹某1负担688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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