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XX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情况:
2014年11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补充协议》,由原告承接并实际施工被告名下位于XX建设工程项目,按图施工。合同总造价1980万元,此价格为最终闭口价。造价计算范围包括桩基、土建、水电、室外消防、室外雨污水管网、室外化粪池。施工过程中增减部分另行决算。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据协议要求及《投标函》建设完成案涉造价1980万元范围内主工程,又根据被告要求建设完成4项变更增项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已经监理单位苏州X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工程联系单》上确认。上述主工程及增项工程已竣工验收。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主工程对应的1980万示工程款,故双方对造价1980万元范围内的主工程项目无争议。但被告至今未对增项工程结算付款,未结算金额合计4632051元。但虽经原告多次告,被告至今未对原告提供的结算工程量及价格进行具体的回复,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结算价格支付相应工程款及利息。
案件结果:
被告XX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2450.06元及利息损失(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6日起算按照年息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点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原告无相应的施工资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经验收,被告仍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合同虽无效,相应的工程款项应参照原合同关于工程款结算的相关条款约定予以支付。案涉工程是否需要申请鉴定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分析。如被起诉,可咨询专业律师参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