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XX电子有限公司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借款利息,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承诺书》允诺返还,但后续未予返还。XX电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被告以诉讼时效经过等为由抗辩。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支持原告XX电子有限公司请求。XX电子有限公司没有为XX电子有限公司借款行为承担利息的合同义务及法定义务,因有其他事由,案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XX电子有限公司应当向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实际代为垫付的利息。
律师点评:
单方做出的书面承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承诺方不履行承诺内容时,另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承诺中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