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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安全管理责任案: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认定》

作者:时间:2024-05-2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44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原告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因家人在乘坐A公司运营的地铁时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 案件经过:

  • 事件发生于2021年6月29日,张三的亲属在A公司运营的地铁2号线上突发疾病晕倒,被乘客发现并通知地铁工作人员。

  • 地铁工作人员在地铁到达下一站后进行了处置,随后将患者送至附近的江苏省中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患者死亡。

  • 原告方认为A公司作为地铁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能及时进行救治处置,存在重大过失,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 A公司辩称,患者的死因系“呼吸心跳骤停”,属于意外事件,非因公司所致,且公司已履行了运营管理职责,对患者的死亡没有过错。 法院判决:

  •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患者晕倒后,采取的救护措施不够准确及时,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抢救时间,与患者死亡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A公司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方111724.8元。

  •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方负担大部分,A公司负担少部分。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A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在紧急情况下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处置措施是否得当。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视,同时也明确了在紧急情况下,公共场所管理者应采取的合理、有效的救护措施,以及在未能妥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案对公共场所管理者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能力提出了要求,也为类似情况下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参考。通过本案,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加强员工的急救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救护措施,减少损害的发生。同时,也提醒了公众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积极配合公共场所管理者的救护工作,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的安全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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