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代理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积极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告方最终被判决返还原告购车款并支付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其实,在车辆买卖过程中,销售方隐瞒车辆维修情况,或者夸大宣传的情况并不少见,以下以一则最高院指导案例为切入点,谈谈车辆买卖过程中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规则,从实务方面,谈谈作为消费者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作为销售方又应当如何避免风险。
一、裁判要旨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特别说明:因本案发生于2007年,适用的是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时并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系于2013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并于2014年3月15日时生效适用,如本案发生在现在,应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金规定】
二、案列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
三、实务启示
此类案件,购车方能否得到退一赔三的支持,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 购车方应当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即其购买的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而不是用于经营或者其他非生活消费
(2) 销售方应当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且没有履行事先告知义务
(3) 销售方构成欺诈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修正)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