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
辩护人吴光明,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一部刑诉〔2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光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Q×××**小型轿车,沿平舆县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泰普森厂南门附近路段时,撞到躺卧在公路上的行人苏某,致使苏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逃逸。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DNA)[2020]第****号鉴定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和司鉴[2020]交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平公交认字[202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无责任。
另查明,赵某某的家人已赔偿被害人苏某家属的损失,被害人苏某家属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无业非党员证明、被害人未婚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承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研究记录、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平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证书、调解书、谅解书、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荣某、赵某1、孙某、付某、赵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在自己家中等待民警到其家中将其带走归案,且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案发后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前科、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系过失犯罪、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受害人有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它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量刑情节及平舆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即对赵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一般,对其所居住的社区影响较小的评估意见,可对赵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