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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龙某聚众斗殴一案,经律师介入辩护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

作者:时间:2024-01-0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53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龙某,因本案于2020年5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度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绍亮,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涉嫌聚众斗段罪,于2020年6月29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判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对技不起诉人进行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 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0时许,陈某《另案处理)与张某《另案处理)在聊天上发生言语冲突,张某提出当晚约在某处打架,陈某应约打架。张某纠集吴某《另案处理 ),吴某纠能被不起诉人龙某参与斗殴,后双方在绍兴市上虞区某处发生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评定均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持械聚众斗殴。被不起诉人龙某作案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成者减轻处罚。龙某自愿认罪认罚,可的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龙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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