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毛某,因本案于 2022年3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绍亮,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毛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2 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其进行了社会调查、亲职教育、心理疏导,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就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听取了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毛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3月某日间,某某等(均已判决)伙同犯罪嫌疑人毛某等事先商谋以“某”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在绍兴市上虞区某处内,以“某”的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40000元。事后,毛某分得 1300 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毛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XX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毛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犯罪嫌疑人毛某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并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八个月,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算。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毛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已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教育。
在考验期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本院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本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如果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本院提出,本院将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