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因本案于 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 10日被再次取保候审,2022 年12月9日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绍良,浙江泽厚(绍兴) 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2022 年 11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以某某(已判决)为首的犯罪集团在湖南某公司,经营“某”app 软件,创建赌博群,从网上招揽不特定赌博人员进群,进行金花、牛牛、麻将等形式的赌博,以收取房费的方式进行抽头,并安排公司人员参与赌博活动,累计赌资至少5417万余元
该犯罪集团分区块进行运作,各个区块有“总裁”负责管理业务总监负责指导和管理业务员,业务员负责招揽赌博人员,客服负责收取房费和制作收益报表,群主负责管理赌博群。
被告人周某为子公司各区市场总监,负责所在区业务推广。
被告人周某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参与期间,其所在区块涉案赌资累计为 904 万余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被告人均向本院缴纳了款项,作为违法所得款的退出及罚金的预交,并同意将留存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也作为违法所得款的退出或作为罚金缴纳 (详见附表)。
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各被告人讯问笔录、工资表、涉案金额汇总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暂存款收据、关联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各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退出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可按各自退出金额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经 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扣押在公安局的违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存在本院的款项(扣减罚金后)及留存在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作为违法所得退出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款,继续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