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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侵权责任不因部分医疗费已由医保报销而减轻或免除

作者:时间:2023-11-2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4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语】本案系笔者代理原告患方起诉医院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本案亮点为在计算原告的医疗费损失时,笔者主张医保报销费用不予抵扣,并成功被法院支持,对医疗纠纷中患方维权有积极的参考作用。

一、案件经过

原告潘某2022年7月17日6时5分在被告医院妇产科经阴道分娩,出生体重4.2kg,重度窒息,脐带绕颈一周,转新生儿科住院治疗。因潘某病情严重,被告医院潘某的家属发了病危告知书,建议转上一级医院治疗。2022年7月19日15时,潘某被送往某儿童医院住院治疗30天,于2022年8月17日出院,后多次前往某儿童医院门诊复查。共计住院治疗32天,花费医疗费53956.61元,其中个人支付34685.48元,医保统筹支付19271.13元。

2023年7月5日,某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法院的委托,出具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告医院潘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窒息存在因果关系,系同等原因。潘某支出鉴定费9800元。对潘某伤残等级、三期、后续治疗费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因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决定不予受理。

笔者代理原告将被告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医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7168.75元。

二、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分析有理有据,鉴定结论亦无违法违规之处,双方均认可该鉴定意见,故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被告医院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医院潘某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被告医院辩称医保已经报销19271.13元应从总医疗费中予以扣除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医疗保险与侵权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医院的侵权责任不因部分医疗费已由医保报销而减轻或免除,至于医保机构如何追偿不属本案所处理范围,故对被告医院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潘某出院后的护理费可待具备鉴定条件后另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可待伤残等级鉴定后另行主张……

故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潘某的各项经济损失34478.3

三、律师分析

关于医保报销是否核减问题。《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九条明确:“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上述规定,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侵权人不因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了医疗费而免除赔偿责任,被告对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被告实际履行了赔偿责任,原告报销的医疗费用是否退还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应依据有关社会医疗保险法律规定另行处理,医保报销费用在本案中不应予以核减。

另说明,因原告属于新生儿年龄尚小,目前不符合鉴定“伤残等级、三期、后续治疗费和护理依赖程度”等项目的条件,故原告关于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和2022818日出院后的护理费等赔偿项目待原告符合鉴定条件后另行主张,不在本案中进行处理。

四、办案经过梳理

(一)前期指导收集证据阶段:前期指导原告复印病历、收集发票等各项费用凭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二)诉前鉴定阶段:

1、提交立案材料及鉴定申请材料;

2、在法院的组织下对双方证据进行质证;

3、选定鉴定机构;

4、参与鉴定听证,详细阐述医院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

5、领取鉴定报告。

(三)诉讼阶段:案件只经历了一审,判决被告医院承担50%的责任,被告医院并未上诉,且在笔者的沟通下被告医院主动及时履行了全部赔偿款,无需进入执行程序,该案圆满结案。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是少有的判令医院承担责任而医院未提起上诉的案件,极大的减轻了原告(患方)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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