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殷ZJ,男,1944年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璐,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符SY,女,1947年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璐,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JD,男,1962年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陈AG,女, 1964年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殷ZJ、符SY(以下共同简称为二原告)与被告胡JD、陈AG(以下共同简称为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年 6月 1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二原告偿还借款400 000元;2.二被告以 40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1.5%的标准向二原告支付利息 273800元(自 2020年 9月 23 日起暂计算至 2024年 6月 22 日),剩余利息计算至二被告实际支付完毕借款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 23 日,被告胡JD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殷ZJ借款 4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 1年并按照月利率 1.5%为标准支付利息。同日,原告符SY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胡JD支付借款 400000元,该笔费用为二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但借期届满后,被告胡JD并未按期还款,亦未支付利息。2024年 2月 24 日,在二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胡JD出具《借条》,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情况予以承认,并承诺 2024年 3月 20 日前还款 300000元,剩余 100000元欠款及利息于 2024年 6月 10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但其并未归还。上述款项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胡JD、陈AG尚欠原告殷ZJ、符SY借款本金 4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 400000元为基数,从 2020年 9月 23 日起按照年利率 15.4%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胡JD、陈AG于 2024年 7月31日前向原告殷ZJ、符SY一次性支付;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 5269元,由被告胡JD、陈AG承担,此款原告殷ZJ、符SY已垫付,由被告胡JD、陈AG于 2024年 7月 31 日前向原告殷ZJ、符SY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