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524民初3882号
原告:罗Y,女,1982年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现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璐,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鹏,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W,男,1979年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
法定代理人:刘YL(被告钱W母亲),女,1948年12月23日出生,,住隆回县桃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H,男,1971年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
原告罗Y诉被告钱W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Y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999号********室房屋归原告所有;2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4月15日协议离婚,并于当日办理离婚手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999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房屋买卖由原告全权负责。自离婚时起至今,原告独自抚养子女,被告未履行抚养义务,原告除每月微薄的工资外,无其他收入来源。为了子女能顺利完成学业,原告迫于无奈决定将上述房屋出售。但根据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因上述房屋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房屋变更、过户登记需要被告的协助、配合,但被告拖延至今不配合。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钱W辩称: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离婚协议履行。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999号*****房归原告罗Y所有。
二、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在2021年12月5日前由被告钱W协助原告罗Y办理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999号*****房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如被告钱W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协助义务,则由原告罗Y申请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办理过户手续。
三、由原告罗Y在2023年11月5日之前出售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999号*****房,出售房屋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1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债务,其中包括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的信用社100000元债务为原、被告双方所借被告钱W的哥哥钱H的债务。
四、本案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计2940元,由原告罗妍承担;若被告钱W未在2021年12月5日之前协助原告罗Y办理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999号****房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则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被告钱W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