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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曹璐律师承办培训机构退费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时间:2024-11-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80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件基本情况

1. 当事人信息

1. 原告h,女,1984年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璐,来自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

2. 被告:湖南yw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法定代表人p;被告p,男,1988年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2. 案件受理及审理情况: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h及委托代理人到庭,被告yw公司、p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 原告诉讼请求

1. 解除与被告yw公司签订的《教育培训证书协议》。

2. 被告yw公司向原告全额退费22,500元。

3. 被告yw公司以22,5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9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9月21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552.5元。

4. 被告p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5. 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查明的事实

1. yw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p,经营范围含教育咨询(不含教育培训、补习及升学、留学中介等)。

2. 2022年9月22日,hyw公司签订《教育培训证书协议》,约定h参加教师资格证考前培训班,yw公司提供教育咨询服务等确保h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证书,若未通过考试可选择无息全额退费或调剂安排到下次考试,h按约定分阶段支付了总计22,500元费用,合同尾页加盖yw教育公章,p签名。

3. h通过微信向yw公司员工m转账支付相应款项,m又向他人转账并备注相关情况,2023年4月23日,yw公司向h开具收据对费用情况予以说明。

4. 2024年1月10日hp的电话录音显示,p表示若到2024年8月未出证则全额退款,后因yw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出证且未退费,h诉至法院。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1. 对被告缺席的认定:被告yw公司、p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2. 证据采信及合同效力认定:在无相反证据证明原告提交证据不真实的情况下,以原告提交证据认定事实,《教育培训证书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原告依约付款,被告未举证履行合同义务,应担举证不能后果,现合同目的未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该协议于2024年10月10日(起诉状副本送达两被告之日)解除。

3. 退费及利息支付判定:合同解除后,按约定被告yw公司应退还原告22,500元合同款项;关于资金占用利息,虽协议未明确退款时间,但结合出证时间及原告催费情况,法院将利息起算时间酌情调整为自2024年1月1日起算,被告yw公司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569元(以2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4年1月1日计算至2024年9月21日)。

4. p连带责任认定yw公司系p个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p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判决内容

1. 确认原告h与被告湖南yw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订立的《教育培训证书协议》于2024年10月10日解除。

2. 限被告湖南yw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h款项22,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569元。

3. 被告p对被告湖南yw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向原告h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驳回原告h的其他诉讼请求。

5.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6. 本案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h负担13元,被告湖南yw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p共同负担18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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