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1. 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李h,女,1984年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璐,来自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
2. 被告:湖南yw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法定代表人张p;被告张p,男,1988年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2. 案件受理及审理情况: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h及委托代理人到庭,被告yw公司、张p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 原告诉讼请求:
1. 解除与被告yw公司签订的《教育培训证书协议》。
2. 被告yw公司向原告全额退费22,500元。
3. 被告yw公司以22,5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9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9月21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552.5元。
4. 被告张p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5. 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1. yw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张p,经营范围含教育咨询(不含教育培训、补习及升学、留学中介等)。
2. 2022年9月22日,李h与yw公司签订《教育培训证书协议》,约定李h参加教师资格证考前培训班,yw公司提供教育咨询服务等确保李h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证书,若未通过考试可选择无息全额退费或调剂安排到下次考试,李h按约定分阶段支付了总计22,500元费用,合同尾页加盖yw教育公章,张p签名。
3. 李h通过微信向yw公司员工郭m转账支付相应款项,郭m又向他人转账并备注相关情况,2023年4月23日,yw公司向李h开具收据对费用情况予以说明。
4. 2024年1月10日李h与张p的电话录音显示,张p表示若到2024年8月未出证则全额退款,后因yw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出证且未退费,李h诉至法院。
1. 对被告缺席的认定:被告yw公司、张p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2. 证据采信及合同效力认定:在无相反证据证明原告提交证据不真实的情况下,以原告提交证据认定事实,《教育培训证书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原告依约付款,被告未举证履行合同义务,应担举证不能后果,现合同目的未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该协议于2024年10月10日(起诉状副本送达两被告之日)解除。
3. 退费及利息支付判定:合同解除后,按约定被告yw公司应退还原告22,500元合同款项;关于资金占用利息,虽协议未明确退款时间,但结合出证时间及原告催费情况,法院将利息起算时间酌情调整为自2024年1月1日起算,被告yw公司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569元(以2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4年1月1日计算至2024年9月21日)。
4. 张p连带责任认定:yw公司系张p个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p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确认原告李h与被告湖南yw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订立的《教育培训证书协议》于2024年10月10日解除。
2. 限被告湖南yw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h款项22,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569元。
3. 被告张p对被告湖南yw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向原告李h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驳回原告李h的其他诉讼请求。
5.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6. 本案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李h负担13元,被告湖南yw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p共同负担18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