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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作者:时间:2023-05-1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92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某某,男,汉族,1992年9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卿,广东俊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女,汉族,1998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200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82000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某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67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计,以人民币15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5日起计,均按照年利率3.8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之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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