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喻X、阳X、汪X
喻X辩护人杨XX,四川XX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仁检诉刑诉(2019)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X、阳X、汪X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X及其辩护人杨XX、被告人阳X及其辩护人彭XX、被告人汪X及其辩护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喻X、阳X、汪X共谋,由阳X通过微信、“陌陌”APP,冒充单身女性,添加陌生男子为好友,取得联系电话后,由喻X电话邀约其打麻将,三人以说暗语、打手势、偷换牌等串通暗示、控制输赢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骗得财物,由三人均分。2018年12月-2019年2月,喻X、阳X、汪X实施诈骗4起,骗得人民币共计18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26日,阳X冒充女性,利用“陌陌”APP添加范X同为好友,并邀约其见面打麻将。取得范X同联系电话后,由喻X联系范X同到仁寿县“香樟树XX”4楼茶苑见面。喻X、汪X与范X同打三家麻将时,通过打手势、说暗语等方式控制输赢,骗得范X同人民币4000余元。
2.2019年2月14日,阳X冒充女性,利用“陌陌”APP添加杜X为好友,二人添加微信后,由喻X联系杜X,邀约其到仁寿县“蜀大侠”二楼茶楼打麻将。后,喻X、阳X、汪X通过打手势、说暗语、偷换牌等方式控制输赢,骗得杜X人民币1200余元。
3.2019年2月26日17时许,阳X冒充女性,利用“陌陌”APP添加李X为好友,并邀约其见面打麻将。取得李X联系电话后,由喻X联系李X到仁寿县“香樟树XX”4楼茶苑“悍马包间”见面打麻将。18时许,喻X。阳X。汪X通过打手势、说暗语、偷换牌等方式控制输赢,骗得李X人民币1000余元。
4.2019年2月26日17时许,阳X冒充女性,利用“陌陌”APP添加段能为好友,并邀约其见面打麻将。19时许,李X离开后,喻X通过电话联系段X到仁寿县“香樟树XX”4楼茶苑“悍马包间”见面打麻将。后,喻X、阳X、汪X通过打手势、说暗语、偷换牌等方式控制输赢,骗得段X人民币12000余元。
案发后,汪X、喻X、阳X共同赔偿了段X经济损失,段X对喻X、阳X、汪X表示谅解。汪X、喻X、阳X共同退赔受害人李X经济损失,取得李X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X、阳X、汪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喻X、阳X、汪X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X、阳X、汪X赔偿受害人段X、李X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坦白,赔偿部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喻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