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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律师代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胜诉。

作者:时间:2024-01-0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37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2

委托代理人:杨XX,四川XX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张X2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3日、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的委托代理人龙X、陈X,被上诉人张X2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X不服原审法院前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张X将其家庭承包的农田流转给被上诉人张X2耕种经营,双方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了《土地承租协议》,之后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将承租的农田进行了改建用于养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张X2将承租的基本农田用于养鱼,上诉人张X有权终止履行协议,收回出租给被上诉人张X2的农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违法,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2、依法支持上诉人张X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X2答辩称:上诉人张X与被上诉人张X22014年6月24日签订的《土地承租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土地承租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上诉人不能提供其承包田是基本农田的依据,被上诉人以田养鱼属于农业用途,并未改变耕地现状及性质,系合法经营行为。被上诉人于2014年10月底通知了上诉人去领取租金,被上诉人未违约;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树苗、人工费、运费等损失4000元、复耕费15000元、黄谷损失2484元于法无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证

1、上诉人提交的第1组证据,仅能证明2014年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中籼稻的收购价以及张X购买张XX、任XX黄谷的价格略高于本案中张X2实际支付的租金,但因市场价具有一定的浮动性,不能证明张X2实际支付的租金标准严重与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2、上诉人提交的第2组证据,均为复印件,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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