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租赁合同纠纷一审

作者:时间:2023-06-2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0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缪XX,女,汉族,住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XX、梁林,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男,汉族,住杭州市。

原告缪XX诉被告孙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翟XX、梁林、被告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租金4900元,逾期支付滞纳金502.3元;3.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用损失185693元;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1000元;5.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901.3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将撤回了第2项诉讼请求,并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3.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用损失146147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X号(奥迪2016款)汽车。租赁期限自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月租金6800元,由被告每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租赁期内,如车辆发生事故的,应当及时告知原告,并在原告指定的维修厂或品牌4S店进行维修并使用原厂配件。双方还对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共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车辆交付给被告。2019年7月,被告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对租赁车辆进行维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于非原厂配件与原厂配件的材料差价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为此起诉。

被告答辩称: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已于2019年10月26日将车辆归还给原告,双方合同已经终止。关于租金,双方此前已达成协议,被告已经付清租金,不存在拖欠。对于车辆维修费,被告系经原告同意后才维修车辆,故对其主张的维修费不予认可。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违约金亦不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手写维修清单(报价单),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奥迪4S店备件询价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服务费发票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微信记录、图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24日,原告(出租人、甲方)与被告(承租人、乙方)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所有的X号(奥迪2016款)汽车。租赁期限自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12月24日。租赁期内,乙方使用车辆如发生事故或损失的,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维修厂或品牌4S店进行维修并使用原厂配件。乙方在非双方约定的厂家维修造成租赁车辆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车辆恢复费用。因乙方违约导致租赁车辆毁损或灭失的,乙方除应按合同约定赔偿甲方损失外,还应按甲方实际损失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方违约,还须承担另一方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合同对租金没有约定。2019年6月24日,原告将车辆交付给被告。

被告承租车辆后转租给案外人使用。2019年7月29日,被告通过微信告知原告,车辆在宁波发生事故受损。2019年9月6日,被告发送一份手写维修清单给原告,并陈述车辆已由实际使用人维修。该手写维修清单载明,车辆维修内容包括气囊、水箱、节温器、仪表台、空调泵等共计40余项,金额为37110元。在微信沟通过程中,原、被告还协商车辆折价出售给实际使用人,后因协商未果。2019年10月26日,被告将车辆开回交还给原告。原告对车辆维修未在品牌4S店、也未使用原厂配件存在异议,要求被告赔偿维修材料差价。为此,原告将车辆送至浙江某汽车有限公司维修,该公司出具一份备件询价单,对应被告提供的手写维修清单中所载维修项目,其中的4S店维修的配件价款为113704元。

另查明X号(奥迪2016款)汽车系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购买,购买价328000元。该车系全进口汽车。原告2018年11月19日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287444.8元(保险期限至2019年11月19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汽车期限自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12月24日。现合同期限已届满,且被告已于2019年10月26日将车辆交还给原告,故双方合同已在该日实际解除。原告再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内,乙方使用车辆如发生事故或损失的,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维修厂或品牌4S店进行维修并使用原厂配件。因乙方违约导致租赁车辆毁损或来失的,乙方除应按合同约定赔偿甲方损失外,还应按甲方实际损失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案被告承租车辆期限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征得了原告同意,并在指定的维修厂或已在品牌4S店使用原厂配件进行维修,由此造成原告车辆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按被告提供的手写维修清单项目,主张以车辆维修时使用原厂配件与非原厂配件之间的材料差价损失,尚属合理。被告虽对该损失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应反驳证据证明,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以被告认可的手写维修清单项目为基础,参照奥迪品牌4S店提供的配件询价单,结合被告已支付的维修清单中的款项,并考虑到案涉车辆已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被告赔偿原告该部分损失76000元。因违约金具有损失补偿性质,本院已支持原告主张的损失,故对违约金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一方违约,还须承担另一方的律师代理费等。原告因本次诉讼委托律师代理,其主张律师代理费110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孙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缪XX车辆损失76000元;

二、孙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X律师代理费11000元;

三、驳回缪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05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