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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徐世英律师承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4万元

作者:时间:2024-08-0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6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Y,男,1989年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英,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YJ,男,1969年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高铁岭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J,嘉鱼县高铁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Y与被告YJ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Y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8月22日因车辆受损而产生的营运损失14047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1日5时30分,原告将其登记在常德市鑫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湘J2E***的重型货车,经驾驶人ZS将该车正常停放在武汉市江夏区安山街山巷村路段,被告RC驾驶车牌号为鄂AML***的重型货车在上述路段违规变道,将ZS驾驶的车辆撞击、损毁,并造成双方驾驶员及原告方乘车人Y受伤。事后,经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RC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车辆毁损严重,不得不拖到维修店维修,维修期间为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8月22日。经查明,RC驾驶的鄂AML***重型货车登记在被告一武汉XCJH物流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认为,原告车辆作为依法从事货物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当依法由两被告承担。但经原告多次试图与被告协商沟通,无奈被告不愿意承担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YJ2024年3月31日之前赔偿原告Y车辆停运损失4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到账号621******8,户名Y

二、若被告YJ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还需要向原告Y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四倍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Y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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