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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徐世英律师承办离婚案件女方二次起诉离婚,最大限度为我方被告挽回权益

作者:时间:2024-08-0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7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YP,女,1995年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L,男,1988年生,回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英,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YP与被告L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YP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YPL离婚;2、判决婚生女孩SYL抚养,YP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3、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判决本案诉讼费由L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YP与被告L2017年2月23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8年12月27日双方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名女孩,取名SY2019年9月26日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后因双方在志向、性格、兴趣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恶化。特别是被告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办什么事情都不与原告商量、对家庭没有一点责任感,夫妻难以共同生活。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2年12月12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703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YP与被告L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仍未和好,继续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YP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YPL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SYL抚养并随其生活,YP享有探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常德市不动产**房产一套,YP自愿将其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婚生女SY,折抵其应当承担的SY抚养费,YP有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大众速腾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湘J9N***),归YP所有;

四、YPL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债务由各自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YP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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