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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某支行与成都某公司、成都某公司2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作者:时间:2024-04-2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2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银行XX支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某XX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巨X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某银行XX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XX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都某XX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公司)、巨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5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贷款的发放、利息的归还,欠付利息的金额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5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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