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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作者:时间:2024-07-2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3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番薯”,男,1993年6月9日出生于赣州市章贡区,汉族,初中文化,住章贡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1日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艳明、刘毅。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公诉刑诉(2018)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辩护人王艳明、刘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从事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仍通过自己微信接受转账赌资,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无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已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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