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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获得缓刑

作者:时间:2024-07-3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32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老郭麻”,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经商。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12月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毅。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辩解被告人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经查,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离开案发地,在他人的劝说下,再次回到案发地,之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因被害人伤情尚不明显,民警未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再次离开现场,回到信丰兴和饭店,但被害人在送往医院后,发现伤势严重,便由郭某2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联系被告人,得知其在信丰县城的兴和饭店,便由民警前往兴和饭店将其口头传唤到办案管理中心进行调查处理,在被告人肖某某的归案过程中,未体现出其归案的主动性,故本院对其自首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但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了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于是否适用缓刑,由法庭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裁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被告人肖某某的主观恶性小,其及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说明其悔罪态度好,也以经济赔偿的方式弥补其犯罪给被害人方某成的伤害,由此,本院认为对被告人肖某某适用缓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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