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吉XX与张XX、孙X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作者:时间:2024-06-0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1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离婚协议


案件情况:


2022年6月X日,被告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妻子X凤发生碰撞,致X凤死亡,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于2022年8月XX日作出XX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一拒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查明被告一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于2023年3月XX日作出XX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被告一仍欠付原告393157.12元。原告在法院终结强制执行时得知,原为二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XX的房产,在执行期间变更登记为被告二单独所有,因此法院无法对该房产进行执行。被告一在欠付原告赔偿金额期间,将该房产无偿转让给被告二,导致自己名下无财产可供清偿,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经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无法实现原告对被告一的债权已经司法确认,被告一在明知自己存在债务,无其他独立财产偿还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变更为被告二个人所有,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现原告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撤销被告XXXXXX1402室房屋变更登记至被告XX名下的行为。被告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述不动产恢复登记为被告XXXX共同所有。


律师点评: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分配中,一方在明知其对债权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放弃了其在共有财产中应享有的部分份额,主观上明显存在故意逃避应履行的法定赔偿义务客观上导致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极大地降低了赔偿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12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