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离婚协议】
案件情况:
2022年6月X日,被告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妻子孙X凤发生碰撞,致孙X凤死亡,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于2022年8月XX日作出XX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一拒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查明被告一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于2023年3月XX日作出XX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被告一仍欠付原告393157.12元。原告在法院终结强制执行时得知,原为二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XX的房产,在执行期间变更登记为被告二单独所有,因此法院无法对该房产进行执行。被告一在欠付原告赔偿金额期间,将该房产无偿转让给被告二,导致自己名下无财产可供清偿,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经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无法实现。原告对被告一的债权已经司法确认,被告一在明知自己存在债务,无其他独立财产偿还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变更为被告二个人所有,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现原告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撤销被告张XX将XX市XX1402室房屋变更登记至被告孙XX名下的行为。被告张XX、孙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述不动产恢复登记为被告张XX、孙XX共同所有。
律师点评: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分配中,一方在明知其对债权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放弃了其在共有财产中应享有的部分份额,主观上明显存在故意逃避应履行的法定赔偿义务,客观上导致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极大地降低了赔偿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