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某员工在工作时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员工的伤害为工伤。
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该员工的伤情为伤残八级。
劳动仲裁:
员工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包括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交通费,驳回其他请求。
公司的诉讼请求:
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纠正,要求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中扣除员工未提供劳动而领取的工资。
要求员工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员工的辩护:
员工否认未提供劳动而领取工资的行为,认为这是应得的劳动报酬。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员工在某公司工作,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
法院认定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并计算了期间实发工资。
法院认为公司并未多付员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无需补足差额。
法院判决:
解除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员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交通费。
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
后续行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