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此外,关于管辖权的问题
(1)已经签署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了管辖地点的
管辖法院一般以约定为准
(2)已经签署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者没有签署买卖合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对合同履行地也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以原告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