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此外,关于管辖权问题: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案例意见,劳务合同纠纷如果不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问题的,可以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也就是管辖法院一般以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对合同履行地也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以原告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