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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涉及工程款结算)

作者:时间:2024-06-2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1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此外,关于管辖权问题: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案例意见,劳务合同纠纷如果不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问题的,可以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也就是管辖法院一般以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对合同履行地也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以原告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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