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陈某与被告陆某因在同一单位工作相识,2009年10月16日由原告向其学生张某借款500000元共出资580000元(购房款528000元、税费34000元、中介费14000元)以被告名义购买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4.94平方米。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提出:2017年被告为了分到单位福利房,要求原告与其办理假离婚而骗取了原告的信任,同年9月25日双方在武汉市武昌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内容为:房屋归被告所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认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认为购房款系原告对被告赠与的彩礼,双方离婚是因为原告与原配建有合墓,并非假离婚。房屋属被告的婚前财产。双方协议离婚后仍然在一起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将退休工资交予被告。2017年12月4日、2017年10月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还款人民币400000元、9000欧元。但是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进行百般刁难致使原告无法与之共同生活,原告逐渐醒悟认为“假离婚”实际上是被告的真离婚,于2018年3月14日搬离双方共同生活的住处。根据法律规定,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情形的,当事人有权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综上,被告前述行为构成欺诈,原告为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意见:本案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被告以“假离婚”的名义获得了单位分房后最终变成真离婚收局。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亲笔书写,该协议是为了分到单位福利房办理假离婚,购房款系彩礼性质,被告也认可了,但因该购房款的数额较大,原告离婚后的还款事实证明原告负债过多,生活出现困难,且被告在该房屋中获得较大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最终得到了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300000元。故即使双方有以“假离婚”获得某种利益的意愿,但是在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这一说法,只要是经过法定程序离婚了,其就是实际离婚,相关的权利义务也随之产生。所以婚姻不是儿戏,无论结婚还是离婚,请双方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