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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借款,追债难,权利该如何维护?

作者:时间:2023-12-2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5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原告潘某与被告周某、王某1、王某2系同乡关系。201265日,被告周某、王某1因资金周转需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周某银行账户汇入20万元借款。2012618日,被告周某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周某银行账户汇入97500元借款。201568日,被告周某、王某1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潘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期限12个月。借款人周某、王某1。”201625日,被告周某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潘某人民币柒万元。借款人周某。”2017813日,被告王某2在上述两份借条上以作为担保人签名。201793日,被告周某向原告转账6万元;2018211日,被告周某向原告转账14万元。基于三被告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律师意见:本案中,共涉及两笔借款,这两笔借款依法成立并生效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关于20万的的借款,原告提供了201265日被告周某、王某1向其借款的借条,该借条合法有效,借款关系成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由于此关系系民间借贷,双方之间并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此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又由于被告周某提供了向原告归还的两笔记录,合计20万元,足以证明其以清偿该笔借款,所以原告此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关于7万元的,原告实际向被告周某转账97500元,被告周某事后向原告出具金额为7万元的借条,应视为双方对该笔借款的结算。被告周某提供的在银行取现的凭证,尚不足以证明其向原告归还借款的事实,此时原告依旧有权请求期偿还借款。但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同时,王某2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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