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2年7月10日7时20分许,王某驾驶鄂HM××**正三轮摩托车在位于某村公路由东向西倒车时,撞到后方由北向南驾驶电动二轮车的朱某,造成朱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某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中,王某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在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10664.31元。2022年12月12日,朱某伤情经沙洋金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未构成残疾,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20日、60日和90日,朱某为此支出鉴定费700元。2023年6月8日,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后续治疗费约14000元,朱某为此支出鉴定费7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对该两份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另一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23年7月2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后续治疗费12000元,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20日、60日和90日。另查明,鄂HM××**正三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律师意见:本案中被告王某因过错侵害原告朱某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案涉事故经某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朱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告王某应当对原告朱某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在案涉事故中被告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先在该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按照责任比例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中各种费用的计算,1、医疗费10664.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原告有票据凭证作证;2、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及司法实践计算得出;3、后续治疗费: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应以重新鉴定的结论为准,原告无异议,该费用为12000元;4、误工费16165.15元(49169元/年÷365天×120天):原告按照本省农、林、牧、渔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均工资49169元/年计算其鉴定的误工期120天并无不妥;5、护理费8233.8元(50089元/年÷365天×60天):原告主张该费用按照本省居民服务行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均工资50089元/年计算,符合法律规定;6、交通费:原告未提交处理事故及住院期间的交通费票据,所以此处要结合原告确有出行情况以及当地实际情况计算,为2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构成残疾等标准才可以支持,但本案中原告并未残疾;8、鉴定费1400元:系鉴定伤情必要支出,且有正规票据予以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