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买卖合同的买受方。藤青XX送货收据载明的客户主体为“中建六局”,《销售清单》载明的购货单位为中建六局华南XX司,但藤青XX与中建六局华南XX司、中建六局均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此后甄X于2023年3月29日承诺支付货款,2023年10月10日藤青XX与吴XX、甄X之间就欠付货款签订《还款协议》,明确吴XX、甄X作为案涉货款偿还义务方,藤青XX亦明知吴XX、甄X未获得中建六局及其华南XX司的授权,吴XX、甄X以中建六局及其分公司的名义采购水泥亦未获被代理人追认,故货款支付义务应由作出履行承诺的吴XX、甄X承担.吴XX、甄X未按《还款协议》约定于2024年2月8日前履行首批货款的支付义务,此后即便由第三方于2024年6月7日代为支付150000元,迟延支付首批货款亦构成违约,藤青XX据该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可主张全部货款。